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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赌赌船官网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与搜子居住的日子2中字|
出国手续欢迎公海来到赌船710旅游探亲ღ★,公海赌赌船710检测路线今天是六五环境日ღ★,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ღ★、习近平法治思想ღ★,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统一部署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ღ★,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坚持落实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工作要求ღ★,以高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更多贡献ღ★。
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ღ★,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指引下ღ★,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7.4万件(行政公益诉讼6.1万件ღ★、民事公益诉讼1.3万件)ღ★,提起公益诉讼6700余件ღ★,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ღ★,有力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ღ★,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ღ★。
本批发布的案例均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ღ★,包括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ღ★,其中6件行政公益诉讼ღ★,4件民事公益诉讼ღ★,涉及水污染ღ★、固废危废污染ღ★、土壤污染防治ღ★,以及农用地ღ★、矿产ღ★、湿地生态ღ★、自然保护区ღ★、海洋资源保护等ღ★。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ღ★,强化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ღ★,突出“诉”的刚性监督作用ღ★,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ღ★。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ღ★,但近年来跨区域非法倾倒固废危废问题较频发ღ★,严重威胁长三角生态环境安全ღ★。浙江嘉兴检察机关针对长三角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ღ★,依托办案协作机制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ღ★,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全链条ღ★、全方位追究危废产生者ღ★、转移者ღ★、处置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ღ★,形成区域协同发展保护合力ღ★。同时ღ★,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突出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ღ★,推动生态环境长效治理ღ★。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针对旅行社非法组织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ღ★,准确适用诉前禁止令保全措施ღ★,委托专家评估非法穿越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ღ★,依法追究赔偿责任ღ★,对整治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行为具有示范意义ღ★。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ღ★,检察机关将聚焦生态保护重点工作ღ★,持续加大办案力度ღ★,以服务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体系ღ★、提升生态环境检察能力为重点ღ★,更加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ღ★,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ღ★。
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诉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ღ★、九原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淮南市林业局ღ★、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材有限公司ღ★、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ღ★、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4年9月ღ★,位于赤水河流域的某煤矿经矿山治理验收合格依法关停ღ★。后该煤矿被纳入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整治项目ღ★。该煤矿及附近的10万方煤矸石ღ★,因未安装防渗漏硬化设施设备ღ★,长期被雨水和浅层地下水冲刷ღ★,形成煤矸水流入丰岩河ღ★,造成赤水河支流丰岩河的铁ღ★、锰含量超标ღ★,破坏流域生态环境ღ★。
2023年3月ღ★,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仁怀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丰岩河被污染ღ★,经初核后依法立案ღ★。通过现场勘验ღ★、无人机航拍ღ★、委托鉴定ღ★、查阅资料等方式ღ★,查明某煤矿因未安装防渗漏硬化设施设备ღ★,堆放的煤矸石被雨水和浅层地下水冲刷ღ★,造成赤水河支流丰岩河水体含铁量超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5.2倍以上(部分点位超37.8倍)ღ★、含锰量超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2.7倍以上(部分点位超47.6倍)ღ★,严重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ღ★。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ღ★,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对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ღ★。经磋商ღ★,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对赤水河水体污染事实予以确认ღ★,同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ღ★。仁怀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仅制定整改方案ღ★,未落实实质性整改措施ღ★,依法于9月向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ღ★,建议其依法履行煤矿治理职责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煤矸水污染问题ღ★。仁怀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ღ★,对某煤矿涵洞煤矸水采取修筑二级拦河坝后投药处置的应急处理措施ღ★,但未解决煤矿涵洞煤矸水污染问题ღ★,经检测丰岩河水体铁ღ★、锰等重金属含量仍超标ღ★。
2023年12月ღ★,仁怀市检察院按照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向湄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湄潭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诉请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ღ★,消除某煤矿涵洞煤矸水污染问题ღ★。
2024年3月与搜子居住的日子2中字ღ★,湄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ღ★。法院认为ღ★,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规定ღ★,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保问题整治牵头单位ღ★,对某煤矿煤矸石污水治理具有监督管理职责ღ★。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ღ★,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虽然协调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ღ★,申请某煤矿涵洞煤矸水治理工程立项ღ★,但某煤矿涵洞煤矸水对丰岩河污染问题依然存在ღ★,至本案诉讼中才完成立项审批工作ღ★,作为牵头单位工作推进迟缓ღ★,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持续受到侵害ღ★,应认定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ღ★。同月31日ღ★,湄潭县法院作出判决ღ★,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对某煤矿煤矸石污染治理的监督和管理职责ღ★。
判决生效后ღ★,仁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将某煤矿煤矸水拦截引入附近污水处理厂进行临时处理ღ★;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应急管网和收集工程项目方案》ღ★,投入建设应急管网和收集设施设备ღ★。经检测ღ★,某煤矿污水处理后锰ღ★、铁含量已达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ღ★。
针对长江流域赤水河支流无主煤矿煤矸石治理不到位ღ★,煤矸水未经处理排入赤水河支流导致水体污染ღ★,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的问题ღ★,检察机关经磋商ღ★、制发检察建议未果后ღ★,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推动无主煤矿煤矸水污染系统治理ღ★,促进长江支流生态保护ღ★。
福建省三明市某建筑公司在承包安溪县某钢铁公司产能置换项目施工过程中ღ★,擅自将烧结老系统拆除项目中产生的约1.3万吨含重金属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的李某处置ღ★。李某违规将其倾倒于安溪县湖头镇县道X332线沿途三个地块的园地ღ★,占地面积共约17.2亩ღ★,造成生态破坏和土壤污染等危害后果ღ★。
2023年8月ღ★,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溪县检察院)移送其辖区内三个地块被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问题线索ღ★。安溪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ღ★、询问驻村干部等方式开展初步调查ღ★,于同月29日决定对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ღ★。经调查ღ★,安溪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ღ★、《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等规定ღ★,明确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ღ★。
2024年4月1日ღ★,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城管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ღ★,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职ღ★、合力整治ღ★,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清理案涉地块上堆放的建筑垃圾ღ★,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ღ★。2024年6月1日ღ★,县城管执法局书面回复称ღ★,已对施工单位三明市某建筑公司ღ★、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立案调查并开展执法活动ღ★,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清运ღ★、平整ღ★、补植复绿等措施进行整改ღ★。
收到回复后ღ★,安溪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ღ★,发现县城管执法局仅责令相关责任人在案涉地块建筑垃圾上覆土和补植复绿ღ★,未组织清运案涉建筑垃圾ღ★,社会公益持续受损ღ★。2024年6月14日ღ★,安溪县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进行鉴定ღ★。2024年8月3日ღ★,安溪县检察院收到鉴定意见ღ★,案涉地块锌ღ★、铁ღ★、锰等元素超出基线水平ღ★,且与倾倒建筑垃圾存在明显因果关系ღ★。
因案情复杂ღ★,安溪县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ღ★。2024年9月19日ღ★,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对县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请求判令立即履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职责ღ★,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对案涉的违法建筑垃圾进行清理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ღ★。
案件审理期间ღ★,县城管执法局积极组织整改ღ★,责令三明市某建筑公司ღ★、安溪县某钢铁公司ღ★、李某在2024年10月15日前将案涉地块约1.3万吨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至指定场所ღ★,并对三明市某建筑公司违法将建筑垃圾交由李某处置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ღ★。同时ღ★,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某在公路主干道两侧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8000元ღ★。清运完成后ღ★,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检测ღ★,确认案涉地块已排除土壤环境污染ღ★。随后ღ★,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设计院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ღ★,对生态环境破坏区域采取整治措施ღ★,恢复植被ღ★。修复完成后ღ★,设计院出具了验收报告ღ★。安溪县检察院会同县城管执法局ღ★、湖头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调查ღ★,安溪县人民法院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ღ★,均认可相关地块生态环境ღ★、土壤环境得到妥善修复ღ★。2025年2月13日ღ★,安溪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ღ★。
针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土壤污染的问题ღ★,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明确履职主体ღ★。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全面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ღ★,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ღ★,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确保法律监督刚性ღ★,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诉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ღ★、九原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7月9日ღ★,政府启动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三道沙河村的征地补偿工作ღ★,涉及三道沙河村126户拆迁ღ★,建筑物占地132.76亩ღ★,拆迁后原址露天堆放大量砖头ღ★、石块ღ★、沙土等建筑垃圾ღ★,粉尘污染严重ღ★,部分区域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同堆放ღ★,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差ღ★。
本案线索系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原区检察院)从“府检联动”机制项下12345工单发现ღ★,经实地走访ღ★,三道沙河村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ღ★、生活垃圾影响生态环境及乡村人居环境ღ★。通过现场勘察ღ★、询问证人ღ★、调取相关单位工作资料等方式查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ღ★,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音席勒办事处)对案涉垃圾处置负有统一监管的职责ღ★。2024年3月25日ღ★,九原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ღ★。
2024年5月28日ღ★,九原区检察院向白音席勒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ღ★,督促其依法对案涉建筑垃圾ღ★、生活垃圾履行监管职责ღ★,及时清运净化居民生活环境ღ★。8月8日ღ★,白音席勒办事处书面回复公海赌赌船官网ღ★,其已督促清运案涉生活垃圾ღ★,根据即将发布的权责清单ღ★,建筑垃圾的监管应由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承接ღ★。九原区检察院回访发现白音席勒办事处仅清理了生活垃圾ღ★。另查明ღ★,包头市九原区政府将于8月23日发布权责清单ღ★,将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权变更赋予区综合执法局ღ★。九原区检察院认为白音席勒办事处在其具有监管职责期间不对建筑垃圾进行督促清理ღ★,已构成怠于履职ღ★。9月29日ღ★,九原区检察院将白音席勒办事处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ღ★,请求判令确认白音席勒办事处未对案涉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ღ★。
2024年9月30日ღ★,九原区检察院对区综合执法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ღ★。10月17日ღ★,九原区检察院向区综合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ღ★,建议其对案涉建筑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ღ★。区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ღ★,认为三道沙河村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ღ★,且该处建筑垃圾产生时监管职责不属于区综合执法局ღ★,故不应由其处置案涉垃圾ღ★。九原区检察院认为该局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绝履行监管职责ღ★,已构成怠于履职ღ★。2025年1月9日ღ★,九原区检察院将区综合执法局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原区法院)ღ★,请求判令区综合执法局对案涉建筑垃圾履行监管职责ღ★。
2024年11月19日ღ★,九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九原区检察院诉白音席勒办事处行政公益诉讼案ღ★。法院认为ღ★,被告自收到检察建议至整改期限届满ღ★,始终是案涉建筑垃圾的监管部门ღ★,其未依法履职致违法行为持续存在ღ★,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ღ★。11月25日ღ★,九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ღ★,确认白音席勒办事处对案涉建筑垃圾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ღ★。
九原区法院在审理九原区检察院诉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期间ღ★,区综合执法局清理三道沙河村内建筑垃圾77253立方米ღ★,并筹建总容量为10万立方米的垃圾堆填场所ღ★。2025年3月18日ღ★,九原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ღ★,邀请听证员ღ★、“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与整改评估ღ★,确认整改完毕ღ★。3月28日ღ★,九原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ღ★。
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事关高质量发展ღ★、高品质生活ღ★,事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ღ★、幸福感ღ★、安全感ღ★。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整改期届满后监管职责发生变更ღ★,原监管部门和现监管部门都拒绝履职的ღ★,检察机关可以对原监管部门提起确认违法之诉ღ★,对现监管部门立案ღ★、制发检察建议ღ★、诉请依法履职ღ★。
江西省分宜县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ღ★,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有100余家ღ★。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未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ღ★,未配备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设施ღ★,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贮存ღ★、处置不规范ღ★,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ღ★。
2023年3月ღ★,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分宜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ღ★。分宜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ღ★、现场勘查ღ★、调取行政机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ღ★,查明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有102家ღ★,随机抽查的25家企业中仅有4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ღ★,大部分企业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ღ★、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ღ★、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ღ★,废机油露天堆放ღ★、倾倒或去向不明ღ★,环境污染风险问题突出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ღ★,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ღ★,且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贮存ღ★、处置废机油等环境防治具有行业管理职责公海赌赌船官网ღ★。2023年3月23日ღ★,分宜县检察院依法向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ღ★,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ღ★,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依照规定备案经营ღ★,协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处置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废弃物ღ★。2023年5月22日ღ★,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向分宜县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已制定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ღ★,下发整治通告ღ★,并与相关部门就环境保护ღ★、登记备案ღ★、作业工序管理以及废机油贮存处置情况建立联动机制ღ★,联合开展现场执法督促整改ღ★。
因案涉企业数量多ღ★,整改时间长ღ★,分宜县检察院在跟进调查后与搜子居住的日子2中字ღ★,又于2024年5月开展“回头看”ღ★,发现检察建议书指出的21家机动车维修企业仍未依法备案ღ★,且县交通运输局对于未依法备案的企业亦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ღ★。随机抽查的10家企业中有4家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废机油贮存场所ღ★,7家未建立废机油处置台账ღ★,环境污染隐患仍未消除ღ★,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ღ★。
2024年7月10日ღ★,分宜县检察院以分宜县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ღ★,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厂依法进行备案ღ★,依法贮存ღ★、处置废机油ღ★。
2024年8月28日ღ★,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ღ★。双方围绕被告分宜县交通运输局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具有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贮存ღ★、处置废机油的管理职责两个争议焦点ღ★,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ღ★。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ღ★,被告县交通运输局对县域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备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ღ★;同时ღ★,根据法律规定ღ★,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ღ★,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ღ★,被告对本县范围内汽修企业依法贮存废机油具有管理职责ღ★。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依法备案ღ★、未依法贮存及处置废机油ღ★,被告并未依法全面履职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ღ★。2024年12月13日ღ★,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ღ★,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ღ★,责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ღ★,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厂依法进行备案ღ★,依法贮存ღ★、处置废机油ღ★。
判决生效后ღ★,分宜县交通运输局积极整改ღ★,共督促47家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备案与搜子居住的日子2中字ღ★,设置专门的废机油收集ღ★、贮存场所及危废识别标志ღ★,并建立了废机油处置台账ღ★,对24家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ღ★,2家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备案条件的主动申请关停ღ★、注销ღ★。
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规范收集处置ღ★,具有环境污染风险隐患ღ★。检察机关针对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ღ★,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职ღ★,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ღ★,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助推汽修行业规范经营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ღ★。
2012年以来ღ★,重庆某建设公司等24家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ღ★,在涪陵区13个乡镇设立自拌混凝土搅拌站24个ღ★,非法占用农用地40余亩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经营活动ღ★,其中违法占用耕地30.38亩ღ★,部分耕地表层被硬化或者严重压实ღ★,耕地生产条件受到破坏ღ★。行政机关就混凝土搅拌站运营中存在的破坏农用地等问题ღ★,虽多次开展专项执法活动ღ★,但上述问题长达十余年仍未得到有效解决ღ★。
2022年5月ღ★,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巡查中发现上述问题线索ღ★,分别对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ღ★、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进行立案ღ★。2022年7月至9月ღ★,涪陵区检察院分别向区规资局ღ★、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ღ★,建议两家单位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ღ★,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ღ★、林地等行为ღ★。
收到检察建议后ღ★,区规资局聘请测绘公司对案涉土地开展专业测绘ღ★,依法组织拆除非法占用耕地的搅拌站及复耕ღ★,并书面回复称已对非法占用耕地的搅拌站进行了查处ღ★,拆除建(构)筑物21514.04平方米ღ★。区林业局依法对2个非法占用林地的搅拌站进行查处ღ★,同时对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在涪陵区焦石镇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搅拌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ღ★,后以该公司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为由撤销立案ღ★。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ღ★,涪陵区检察院对前述案件开展跟进调查时发现ღ★,位于涪陵区南沱镇的重庆某建设公司仍非法占用耕地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活动ღ★。位于涪陵区焦石镇的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未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ღ★,区林业局也未督促其恢复ღ★,仍非法占用林地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活动ღ★。
2023年9月5日ღ★、10月30日ღ★,涪陵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请求判令区规资局对重庆某建设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ღ★、区林业局对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ღ★。
在诉讼过程中ღ★,区规资局依法拆除重庆某建设公司非法修建的混凝土搅拌站ღ★。9月25日ღ★,涪陵区检察院经现场勘查等方式确认案涉地块仍存在未修建防水土流失设施ღ★、土壤培育复耕能力不足ღ★、局部区域砾石含量高等问题ღ★,未达到复耕条件ღ★。10月ღ★,涪陵区法院对涪陵区检察院诉区规资局一案公开开庭审理ღ★,检察机关指出案涉耕地未达到复耕条件ღ★,被告经质证后全面认可检察机关意见ღ★,表示会继续修复并重新申请复耕验收ღ★。2023年11月ღ★,涪陵区法院组织涪陵区检察院ღ★、区规资局等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ღ★。涪陵区法院认为区规资局已积极履行耕地保护职责ღ★,案涉耕地符合土地复耕验收质量标准ღ★,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全面保护ღ★。11月29日ღ★,涪陵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ღ★。
2023年11月28日ღ★,涪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涪陵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ღ★。庭审后ღ★,区林业局督促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对案涉林地进行了修复ღ★,并取得验收报告ღ★。2023年12月29日ღ★,涪陵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ღ★。
2024年2月ღ★,涪陵区法院ღ★、涪陵区检察院主动向涪陵区委报告ღ★,推动涪陵区政府出台《关于强化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ღ★,共督促拆除自拌混凝土搅拌站71个ღ★,全区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得到彻底整治ღ★。
“十分珍惜ღ★、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ღ★。”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持续时间长ღ★、处理难度大ღ★,严重破坏耕地资源ღ★。检察机关紧盯被破坏农用地的修复治理ღ★,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能ღ★,经检察建议后仍未有效整改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ღ★,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并推动开展专项整治ღ★,实现农用地的保护和长效治理ღ★。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泥河湿地)总面积4万余亩ღ★,2017年被列为第一批安徽省省级重要湿地ღ★。泥河湿地内长期存在光伏项目违规建设ღ★,周边居民违法养殖ღ★,生活垃圾随意堆积ღ★,湿地水域污染严重等问题ღ★,致湿地生态环境持续恶化ღ★,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ღ★。
泥河湿地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于2022年ღ★、2023年被中央ღ★、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巡视通报ღ★,仍未整改到位ღ★。2024年2月ღ★,淮南市潘集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潘集区检察院)ღ★。因涉及市属行政机关职责ღ★,该院经报请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南市检察院)研判并指定管辖后ღ★,于同年3月分别对淮南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ღ★、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立案ღ★。
通过邀请人大代表ღ★、“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走访ღ★、无人机航拍ღ★、卫星影像比对ღ★、委托专业机构测绘检验等方式查明ღ★,泥河湿地内存在违规建设的光伏项目4个ღ★,侵占湿地面积近3400亩ღ★;周边148户居民违规围网养殖ღ★,侵占湿地面积7200余亩ღ★;此外还存在侵占湿地违章搭建房屋ღ★、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积等问题ღ★,致湿地水域化学需氧量ღ★、氨氮ღ★、总磷ღ★、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检测严重超标ღ★,水质发黑发臭ღ★,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ღ★。
2024年4月ღ★,潘集区检察院召集市林业局ღ★、区城管局ღ★、淮南市生态环境局ღ★、属地政府等召开圆桌会议ღ★,确认市林业局ღ★、区城管局负有监管职责ღ★。经持续调查及磋商后ღ★,潘集区检察院于同月分别向市林业局ღ★、区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ღ★,建议两家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ღ★,制止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行为ღ★。同年5月ღ★,市林业局回复称ღ★,已出台《淮南市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的工作方案》ღ★,将联合相关行政机关会商研究整改措施ღ★,积极推进围网及光伏拆除工作ღ★。同年6月ღ★,区城管局回复称ღ★,已与属地政府配合清理转运堆放的垃圾ღ★,拆除河道周边违章搭建及围栏围网ღ★。
2024年7月ღ★,潘集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勘查ღ★,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ღ★。现场勘察显示ღ★,泥河湿地内光伏板ღ★、养殖围网ღ★、违建房屋等未完全拆除ღ★。后经听证评议认为ღ★,市林业局ღ★、区城管局未履职到位ღ★,生态环境受损水域仍未恢复原状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ღ★。
潘集区检察院经报请淮南市检察院商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ღ★,于2024年7月26日ღ★、8月8日以区城管局ღ★、市林业局为被告ღ★,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潘集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职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ღ★,市林业局积极整改公海赌赌船官网ღ★,强化督查指导ღ★,督促潘集区林业主管部门清单化闭环式推进整改落实ღ★。区城管局对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的非法围网养殖ღ★、随意堆放垃圾ღ★、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ღ★,积极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多次清理垃圾ღ★,全力拆除河道周边违章搭建及围栏围网ღ★。
2024年8月底ღ★,潘集区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ღ★,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泥河湿地水体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专业检测ღ★,显示水体主要污染物指标已大幅下降ღ★,泥河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ღ★。同年11月ღ★,泥河湿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核查验收ღ★,并予以销号公示ღ★。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ღ★,公益得到有效维护ღ★,潘集区法院分别于2025年1月3日ღ★、1月7日对两案裁定终结诉讼ღ★。
以办理此案为契机ღ★,潘集区检察院推动区政府出台《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长效管理制度》《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巡护制度》等系列工作机制ღ★,并设立泥河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ღ★,组建联合执法小组ღ★,常态化对泥河流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ღ★。
针对湿地内突出环境问题ღ★,检察机关通过卫星影像比对ღ★、无人机巡查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ღ★;依托“府检联动”机制ღ★,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ღ★。对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ღ★,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ღ★。同时ღ★,坚持系统治理思维ღ★,助推行政机关建章立制ღ★,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坚实屏障ღ★。
2021年至2023年2月ღ★,上海某薄膜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1150个危废铁桶(共计200.442吨)交由杨某某处置ღ★,后杨某某将其中24.179吨危废铁桶转运出售至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闫某某处ღ★。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ღ★,闫某某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ღ★,于平湖市新仓镇某农宅内将从杨某某和他人处收购的危废铁桶进行劈割ღ★、轧平加工成铁板待出售ღ★,对周边土壤和地表水造成污染ღ★。后被现场查获固体废物33.8吨ღ★,其中24.179吨来源于杨某某处ღ★,9.621吨闫某某无法说明来源ღ★。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均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危险废物ღ★。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湖市检察院)接到线索通报后ღ★,多次和生态环境部门及上海检察机关围绕危废来源ღ★、非法处置数量ღ★、各处置环节参与人ღ★、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进行会商ღ★,并依法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危废进行应急处置ღ★,同步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ღ★。2024年1月18日ღ★,平湖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ღ★,次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ღ★。
经调查查明ღ★,上海某薄膜公司明知其所产生的废包装桶属于危废ღ★,仍将其中200.442吨危废铁桶作为一般固体废物交由无危废经营资质的杨某某处置ღ★,后杨某某将24.179吨危废铁桶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闫某某处置ღ★,其余176.263吨经多次调查仍未能查明去向ღ★。闫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明知将盛装化工原料的危废铁桶加工成铁板导致污染环境的后果ღ★,仍违法收购废铁桶并进行裁切ღ★,造成周边环境污染ღ★。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评估ღ★,非法处置33.8吨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87993元ღ★。涉案其余176.263吨危废铁桶ღ★,被上海某薄膜公司ღ★、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ღ★,不仅无法说明处置情况ღ★,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ღ★,存在污染环境甚至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ღ★,推定上述176.263吨危废铁桶被非法处置并污染了环境ღ★。上海某薄膜公司作为危废产生者ღ★,杨某某作为危废转移者ღ★,闫某某作为危废处置者ღ★,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ღ★,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ღ★。
因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ღ★,2024年3月5日ღ★,平湖市检察院依照管辖规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ღ★,嘉兴市检察院于2024年3月11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诉请判令上海某薄膜公司ღ★、杨某某共同赔偿非法处置176.263吨危废铁桶造成生态损害价值616920.5元ღ★;上海某薄膜公司ღ★、杨某某ღ★、闫某某共同赔偿非法处置24.179吨危废铁桶造成生态损害价值62946.2元ღ★;闫某某赔偿非法处置9.621吨危废铁桶造成生态损害价值25046.8元ღ★。
审理过程中ღ★,经嘉兴市中院主持调解ღ★,上海某薄膜公司ღ★、杨某某ღ★、闫某某与嘉兴市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ღ★,并主动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合计704913.5元ღ★,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在开庭前得到全部实现ღ★。嘉兴市中院于2024年3月26日将调解协议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ღ★,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ღ★。后经嘉兴市中院审查ღ★,出具调解书ღ★。
跨行政区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ღ★,因链条长ღ★、人员多ღ★、行为地广等因素ღ★,具有很强隐蔽性ღ★,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ღ★。检察机关依托跨域协作机制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ღ★,及时固定损害证据并委托鉴定评估ღ★。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非法处置行为ღ★,但不提供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ღ★,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ღ★,依法推定存在环境污染事实ღ★,并依法追究危废产生者ღ★、转移者ღ★、处置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ღ★。
2015年10月28日ღ★,某房屋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康体养生项目招商合同ღ★,约定在该县建设康养旅游项目ღ★。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ღ★,某建工集团ღ★、某新材料公司ღ★、某康养旅游公司ღ★、某房屋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吕某指挥下分工协作ღ★,未经许可以应急排险ღ★、项目场平等名义组织人力ღ★、机械在康体养生项目所在地非法挖山采矿并加工销售ღ★,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ღ★。经鉴定ღ★,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9007余万元ღ★、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640余万元ღ★。
2021年11月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该案线索ღ★,逐级交由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昌市检察院)办理ღ★。2021年12月17日ღ★,宜昌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ღ★。2022年2月22日ღ★,经鉴定ღ★,涉案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640余万元ღ★。同年3月29日ღ★,宜昌市检察院履行公告发布程序ღ★。2022年5月15日ღ★,某新材料公司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夷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ღ★。
2022年4月19日ღ★,两家环保社会组织对某康养旅游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停止侵权ღ★、消除危险ღ★、恢复原状ღ★、赔礼道歉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2000元等民事责任ღ★。2023年6月19日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康养旅游公司按照要求对项目整改修复区进行管护ღ★、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ღ★,驳回其他诉讼请求ღ★。
因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侵权主体遗漏的嫌疑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11日提级办理宜昌市检察院立案的非法采矿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ღ★,并于同月18日指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ღ★。武汉市检察院经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认为ღ★,涉案四家企业非法采矿故意破坏生态环境ღ★,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ღ★,后果严重ღ★,检察机关可向多家涉案侵权主体诉请赔偿矿产资源损失ღ★、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ღ★,以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海赌赌船官网ღ★。2022年11月17日ღ★,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诉请法院判令某建工集团ღ★、某新材料公司ღ★、某康养旅游公司ღ★、某房屋公司依法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1946余万元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9007余万元并赔礼道歉ღ★。
期间ღ★,夷陵区检察院以某新材料公司ღ★、实际控制人吕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ღ★。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就某新材料公司等非法采矿作出刑事判决ღ★,将矿产资源损失 9007余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ღ★。鉴于生效判决情况ღ★,武汉市检察院决定撤回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的诉讼请求ღ★。
武汉市中院两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ღ★,明确争议焦点ღ★。2023年11月27日ღ★,武汉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ღ★。庭审中ღ★,双方围绕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ღ★、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赔偿数额等进行辩论ღ★。武汉市检察院认为ღ★,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与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在当事人ღ★、诉讼标的ღ★、诉讼请求等方面皆存在不同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ღ★,不构成重复诉讼ღ★;涉案企业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ღ★,导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ღ★,构成共同侵权ღ★,应承担连带责任ღ★;涉案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ღ★,持续时间长ღ★、地域范围广ღ★、破坏程度高ღ★,历经多次行政处罚却拒不改正ღ★,理应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ღ★。
2023年12月27日ღ★,武汉市中院判决某建工集团ღ★、某新材料公司ღ★、某康养旅游公司ღ★、某房屋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1297余万元ღ★,并赔礼道歉ღ★。
针对故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ღ★,社会组织遗漏被告ღ★、诉讼请求不全面ღ★,导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尚未得到赔偿ღ★,社会公共利益并未得到充分有效保护的ღ★,检察机关可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追究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ღ★,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ღ★。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ღ★,顶棚梁ღ★、鹿角梁ღ★、光头山ღ★、草链岭ღ★、箭峪岭等地区海拔均在2000米以上ღ★,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秦岭核心保护区ღ★,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ღ★、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ღ★。顶棚梁同时属于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ღ★。2024年1月至12月ღ★,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公司)为谋取不当利益ღ★,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发布活动信息ღ★,招揽ღ★、组织人员进入上述区域ღ★,非法开展穿越ღ★、登山活动ღ★,破坏秦岭生态环境ღ★。
2024年10月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非法穿越“鳌太线”案件线索ღ★,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按照上级要求ღ★,通过互联网检索发现本案线日立案ღ★。
立案后ღ★,陕西铁检分院对某旅行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活动信息ღ★、微信活动群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电子证据进行固定ღ★,调取报名小程序缴费退费ღ★、参与者旅意险保单等数据5525条ღ★,对数据要素提取后逐条分析梳理ღ★,并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ღ★、核对报名小程序后台数据ღ★,比对梳理每次活动的具体日期ღ★、目的地ღ★、参与人数ღ★、报名费等情况ღ★,查明全年活动成行155次ღ★,参与人数3808人ღ★,收取报名费670632元ღ★,以及穿越中破坏高山植被ღ★、生火做饭等损害生态环境的事实ღ★。
为了科学评估非法穿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ღ★,陕西铁检分院委托4位动物学ღ★、植物学领域专家进行评估ღ★,专家认为非法穿越行进过程中踩踏植被ღ★、折损林木ღ★,影响植物的生长和繁殖ღ★,造成土壤通气性和透水性降低ღ★,侵扰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ღ★,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ღ★。办案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ღ★,调查了解同时期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ღ★,综合考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ღ★、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难易程度ღ★,穿越次数ღ★、人数ღ★,该公司获得的利益及过错程度ღ★,并参考专家ღ★、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ღ★,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ღ★。
2025年1月21日ღ★,陕西铁检分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ღ★,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铁中院)提出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ღ★,法院于当日裁定某旅行社公司立即停止组织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ღ★、登山活动ღ★。陕西铁检分院持续跟进ღ★,发现该公司在裁定后ღ★,11天内连发11次活动的招揽报名信息ღ★,遂将证据固定后移交西铁中院ღ★,法院对该公司罚款50000元ღ★。
经公告ღ★,2025年2月20日ღ★,陕西铁检分院向西铁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请求判令某旅行社公司停止组织进入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ღ★、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ღ★、登山活动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ღ★。
针对非法穿越行为ღ★,2024年至今ღ★,陕西铁检分院还同步指导下辖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ღ★、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立办行政公益诉讼6件ღ★,目前向西安市3个区县林业ღ★、文旅等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5件ღ★,移送线件ღ★,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ღ★。
2025年4月17日ღ★,西铁中院在非法穿越秦岭的一处登山口公开开庭审理该案ღ★。庭审中ღ★,围绕某旅行社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ღ★,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ღ★,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ღ★,充分举证质证ღ★。法院经审理认为ღ★,某旅行社公司为谋取不当利益ღ★,违反《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ღ★,通过在网络发布广告信息和有偿提供车辆ღ★、向导ღ★、野外餐食等服务的方式ღ★,长时间ღ★、大范围ღ★、持续性组织人员穿越ღ★、登山ღ★,破坏了秦岭生态环境ღ★,且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ღ★,符合生态环境侵权构成要件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ღ★。考虑到该公司不具备修复生态环境的专业能力ღ★,综合考量案件相关因素ღ★,依法判令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5000元ღ★,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ღ★、登山活动ღ★,以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ღ★,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ღ★。
4月24日ღ★,西铁中院与陕西铁检分院ღ★、秦岭桦树坪林场ღ★、某旅行社公司就判决执行召开案件协调会ღ★,旅行社公司承诺以林区道路养护ღ★、防火巡查ღ★、捡拾垃圾ღ★、病虫害防治等劳务方式代偿60000元ღ★,于5月底前支付剩余金额ღ★,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ღ★。目前被告已赔礼道歉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已执行到位ღ★,劳务代偿已按方案持续开展ღ★。
秦岭核心保护区涵盖了秦岭最精华的自然遗产ღ★,生态系统复杂且脆弱ღ★,生态保护极端重要ღ★。针对户外公司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ღ★,适用诉前禁止令保全措施ღ★,对违反禁止令的ღ★,予以罚款惩戒ღ★;发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ღ★,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ღ★,切实维护秦岭生态安全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材有限公司ღ★、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ღ★、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9月ღ★,中山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ღ★,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约定在其指定的洪奇沥水道中山市沙仔段(属于海域)一无名沙洲处实施清淤工程ღ★。随后ღ★,工程公司组织人员驾驶抓斗船ღ★、运泥船非法在上述沙洲处挖取沙石ღ★,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上述线索ღ★,开展初步调查后研判认为建材公司公海赌赌船官网ღ★、工程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ღ★、损害公共利益ღ★,于2022年5月11日对两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ღ★。
中山市检察院通过询问有关人员ღ★、运用无人机等手段开展现场勘验ღ★,并调取案涉区域遥感卫星影像ღ★,组织开展检察听证ღ★。听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代表ღ★、人大代表ღ★、政协委员等参加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指导ღ★。听证会上ღ★,工程公司否认曾在案涉沙洲区域开展施工ღ★。中山市检察院充分听取其陈述后ღ★,向中山海事局调取工程公司作业船只AIS轨迹ღ★,进一步查明工程公司船只在认定的作案时间范围内行驶轨迹与沙洲被非法挖掘区域大范围吻合ღ★,有效完善了案件证据链条ღ★。
为查明公益受损的具体情况ღ★,中山市检察院向海洋综合执法部门ღ★、水务部门等调取并比对相关行政处罚材料ღ★、案发海域视频监控资料和水文资料ღ★、清淤方量登记单据ღ★、涉案两公司签订的清淤施工合同等证据ღ★,并委托开展鉴定评估ღ★。鉴定机构利用无人声呐船等技术设备开展测绘测算ღ★,评估认为涉案两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ღ★,破坏沙洲生态环境系统的水生态和陆生生态ღ★,致使沙洲水土保持和肥力破坏以及水生生物生境破坏ღ★,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作出认定ღ★。
经发布诉前公告ღ★,因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ღ★,2024年1月5日ღ★,中山市检察院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ღ★,请求法院判令建材公司与工程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ღ★。
2024年5月24日ღ★,广州市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ღ★。法院经审理认为ღ★,两被告公司以清淤ღ★、疏浚为名非法采砂ღ★,共同实施了破坏海洋生态ღ★、造成天然沙洲损害的违法行为ღ★,构成共同侵权ღ★,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据此ღ★,广州市海事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ღ★,判令两被告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5.21万元ღ★,并在广东省级以上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ღ★。
建材公司不服ღ★,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ღ★,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ღ★。二审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裁定ღ★,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ღ★,判决于同年9月生效ღ★。
判决执行期间ღ★,两被告公司均表示无力支付赔偿款ღ★,其中工程公司有劳务代偿意愿ღ★。广州市海事法院结合工程公司具备清淤资质ღ★、被破坏沙洲已不再适宜人工修复的实际情况ღ★,最终确定由工程公司在地理环境类似的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水道ღ★,以开展清淤及绿化工程的方式通过劳务代偿履行赔偿责任ღ★,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ღ★,移送中山市水务局对修复工程实施监督管理ღ★。
2025年3月起ღ★,工程公司共清理指定位置的河道淤泥8085立方米ღ★,在河岸栽种乔木1500棵ღ★。4月22日ღ★,中山市水务局组织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并认定合格ღ★。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无人机ღ★、卫星遥感ღ★、委托专业技术评估等手段开展调查ღ★,完善案件证据链条ღ★,查明违法事实ღ★,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针对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的案件ღ★,移送政府部门监管ღ★,形成“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的闭环工作模式ღ★,有效实现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ღ★。
在六五环境日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ღ★。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ღ★。
答ღ★:今年六五环境日主题是“美丽中国我先行”ღ★,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ღ★,展示全国各地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践成果ღ★,动员全社会践行生态文明理念ღ★。党的十八大以来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ღ★,全方位ღ★、全地域ღ★、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ღ★,要聚焦建设美丽中国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ღ★,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ღ★,推进生态优先ღ★、节约集约ღ★、绿色低碳发展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之一ღ★。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ღ★、习近平法治思想ღ★,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ღ★,始终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ღ★,主动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协作联动ღ★,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独特作用ღ★,服务美丽中国建设ღ★。
在六五环境日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ღ★,旨在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ღ★、习近平法治思想ღ★,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统一部署ღ★,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坚持落实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工作要求ღ★,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ღ★,以高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更多贡献ღ★。
答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传统的法定办案领域ღ★,是案件量最大ღ★、最成熟的领域之一ღ★,是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盘”“压舱石”ღ★。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ღ★,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指引下ღ★,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7.4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1万件ღ★、民事公益诉讼1.3万件)ღ★,提起公益诉讼6700余件ღ★,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ღ★,有力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ღ★,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ღ★。
一是自觉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ღ★。最高检分别联合生态环境部ღ★、水利部举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和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ღ★,持续深化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协同ღ★,携手保护母亲河ღ★。最高检办结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ღ★,四级检察机关共立案602件ღ★,促进全流域联动ღ★、多部门协同治理ღ★。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黄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基层行活动ღ★,沿黄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ღ★、水土流失治理ღ★、工业污染和矿山生态治理ღ★、防洪安全ღ★、文物和文化遗产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ღ★,共办理公益诉讼2719件ღ★,有力推动解决一批黄河保护治理难题ღ★。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行动ღ★,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4307件ღ★,有力整治一批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不合规与搜子居住的日子2中字ღ★、质量不达标ღ★、建后管护不到位ღ★、建设资金流失ღ★、“非农化”等问题ღ★。2025年3月ღ★,最高检部署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ღ★,服务保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ღ★。
二是抓好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系统治理ღ★。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ღ★,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ღ★,推动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ღ★。珠江流域水环境问题涉及范围广ღ★、差异大ღ★,行政监管部门多ღ★、层级不一ღ★。最高检直接以公益诉讼立案ღ★,流域检察机关已同步办理关联案件2200余件ღ★。经过一年多的努力ღ★,有效解决了一批船舶污染ღ★、城乡水污染ღ★、农业养殖污染ღ★、河湖“四乱”ღ★、矿业污染ღ★、人为水土流失ღ★、生态流量监管不到位等领域重点问题ღ★,推动跨区域多部门形成治理合力ღ★,专案取得明显成效ღ★。最高检在此基础上ღ★,持续部署开展长江ღ★、黄河ღ★、珠江重要支流流域水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ღ★,服务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ღ★。
三是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协作格局ღ★。会同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ღ★,形成更强环境保护法治合力ღ★。联合水利部召开“深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ღ★,依法保障国家水安全”新闻发布会ღ★,共同设立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平台ღ★,发布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ღ★,举办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同堂培训班ღ★。持续推广“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ღ★,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ღ★。联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拍摄《守护珠江》系列节目在2024年国家宪法日播出ღ★,收视率在全国上星频道同时段排名第一ღ★。
答ღ★:本批发布的10个案例均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例ღ★,其中6件行政公益诉讼ღ★,4件民事公益诉讼ღ★,涉及水污染ღ★、固废危废污染ღ★、土壤污染防治ღ★,以及农用地ღ★、矿产ღ★、湿地生态ღ★、自然保护区ღ★、海洋资源保护等ღ★。主要特点和典型意义如下ღ★:
一是聚焦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ღ★,强化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ღ★。《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提出深入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ღ★,聚焦解决跨省共性问题ღ★,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ღ★。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ღ★,但近年来跨区域非法倾倒固废危废问题较频发ღ★,严重威胁长三角生态环境安全ღ★。浙江嘉兴检察机关针对长三角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ღ★,依托办案协作机制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ღ★,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全链条ღ★、全方位追究危废产生者ღ★、转移者ღ★、处置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ღ★,形成区域协同发展保护合力ღ★。我国是海洋大国ღ★,辽阔的海域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ღ★。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针对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海洋生态行为ღ★,运用无人机ღ★、卫星遥感ღ★、委托专业技术评估等手段开展调查ღ★,探索推动通过“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执行判决ღ★,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系统保护ღ★。湖北检察机关立足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ღ★,对长江流域发生的严重破坏生态的非法采矿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追究多个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ღ★。
二是突出“诉”的刚性监督作用ღ★,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立足农村人居环境保护ღ★,针对检察建议整改期届满后监管职责发生变更ღ★,原监管部门和现监管部门都拒绝履职的ღ★,对原监管部门提起诉讼确认违法ღ★,对现监管部门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履职ღ★,有效破解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清ღ★、相互推诿等问题ღ★。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针对无主煤矿煤矸石治理不到位导致的水污染问题ღ★,检察机关经磋商ღ★、制发检察建议未果后ღ★,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ღ★,切实整改ღ★。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针对钢铁产能置换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ღ★,发现行政机关未组织责任人清运ღ★,经委托检测案涉地块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后ღ★,依法提起诉讼ღ★,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ღ★,案涉问题得到解决ღ★。
三是注重生态环境系统保护ღ★,推动长效治理ღ★。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针对湿地内常年存在的违规建设光伏项目ღ★、围网养殖ღ★、违章搭建房屋ღ★、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积等综合环境问题ღ★,对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整改并建章立制ღ★,实现系统治理目标ღ★,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坚实屏障ღ★。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针对旅行社非法组织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ღ★,准确适用诉前禁止令保全措施ღ★,委托专家评估非法穿越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ღ★,依法追究赔偿责任ღ★,对整治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行为具有示范意义ღ★。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针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设施配备不到位ღ★、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不规范等问题ღ★,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专项整治ღ★,督促47家企业依法备案ღ★、完善污染防治措施ღ★,2家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备案条件的主动关停ღ★、注销ღ★。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针对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ღ★,全面调查并制发检察建议后ღ★,对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履行不到位的情况依法提起诉讼ღ★,推动耕地ღ★、林地得到有效修复ღ★,同时推动政府开展专项整治ღ★、规范管理机制ღ★,促进辖区农用地全面保护ღ★。
答ღ★: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20周年ღ★,也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ღ★,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ღ★。检察机关将牢牢把握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战略部署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ღ★,以服务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体系ღ★、提升生态环境检察能力为重点ღ★,更加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ღ★,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ღ★,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ღ★。
一是聚焦生态保护重点工作ღ★,持续加大办案力度ღ★。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工作部署ღ★,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和长江ღ★、黄河ღ★、珠江重要支流流域水环境治理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为重要抓手ღ★,围绕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ღ★、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ღ★、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等领域公益损害重点问题深化开展检察监督ღ★,协同推进降碳ღ★、减污ღ★、扩绿ღ★、增长ღ★;深入推进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ღ★,打造检察公益诉讼流域治理标志性品牌ღ★。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加大监督力度ღ★,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ღ★,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局ღ★。
二是坚持高质效办案理念ღ★,提升公益保护质效ღ★。持续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引领办案实践ღ★,将“可诉性”和“三个善于”要求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具体化ღ★、实践化ღ★,统筹案件实体公正ღ★、程序公正ღ★、社会公正ღ★。进一步明确立案审查标准ღ★、规范调查取证程序ღ★,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ღ★,确保该立则立ღ★、应查尽查ღ★、当诉则诉ღ★。加快制定水污染ღ★、大气污染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办案指引ღ★,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高质效办案提供有力指导ღ★,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更多实践样本ღ★。
三是强化执法司法协作联动ღ★,汇聚生态保护合力ღ★。加强与行政机关在信息共享与搜子居住的日子2中字ღ★、线索移送ღ★、联合办案ღ★、执行修复等方面的协同合作ღ★。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ღ★,协同推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ღ★,探索建立重点案件联合督办ღ★、督察整改问题联合“回头看”等机制ღ★。深化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ღ★,协同相关单位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到位ღ★。聚焦跨区域ღ★、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ღ★,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ღ★,深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ღ★,服务打造绿色发展高地ღ★。深化人大代表建议ღ★、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衔接转化ღ★,更实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ღ★,凝聚广泛社会支持ღ★。
四是注重队伍素能建设ღ★,提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水平ღ★。加强岗位练兵和业务实训ღ★,联合水利部等开展同堂培训ღ★,持续提升办案人员专业化履职水平ღ★。注重基层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团队建设ღ★,更实发挥司法警察ღ★、检察技术人员在办案中的作用ღ★。充分发挥卫星遥感ღ★、无人机ღ★、快速检测等“空天地”检察技术支持体系作用ღ★,推进环境资源大数据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ღ★,批量发现类案监督线索ღ★,以科技支撑提升办案质效ღ★。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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